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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

厦理工党委﹝201637


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

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》、《教职工学历、学位认定和更改若干规定》和《自主招聘工作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校内各单位:

现将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《厦门理工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》、《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学历、学位认定和更改若干规定》、《厦门理工学院自主招聘工作管理规定》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

20161215

 

 

 

 

 

厦门理工学院

教职工学历、学位认定和更改若干规定
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(厅级以下)在职学历、学位教育的认定和更改工作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、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闽委办﹝200350号)和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厦门理工学院干部学历/学位更改工作审核权限的批复》(闽教学〔201649号)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规定如下:

第一条 教职工接受在职学历、学位教育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标准:

()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、学位的,必须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,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。

()获得党校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,必须要有党校管理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。

()接受国(境)外高等院校教育获得学历、学位的,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认证。

()接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的,不得与研究生教育的学历、学位挂钩,不能更改原有的学历和学位,但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学位,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、通过论文答辩,获得学位证书的,可认定其学位。

()接受任何形式的学历、学位教育,都必须有齐全的材料。不同时期,学历、学位材料不同,具体如下:

1)“文革”以前入学的,档案中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;

2)“文革”期间入学的,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;

3)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的,应有的学历、学位材料如下:

专科:高校学生登记表、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。

本科:高校学生登记表、学习成绩表、毕业生登记表、授予学士学位决定、毕业证书复印件、学位证书复印件。

硕士研究生: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、硕士研究生登记表、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、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、授予硕士学位决定、毕业证书复印件、学位证书复印件。

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,还应有专家推荐表。

专业硕士应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硕士学位审批材料。

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(没有学历),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,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(通知单)复印件。具体来说,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,1995年开始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,1999年开始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。

博士研究生:专家推荐书(2份)、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、博士研究生登记表、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、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、授予博士学位决定、毕业证书复印件、学位证书复印件。

其中,以下情况比较特殊:

①大学普通班: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。

②国(境)外学历学位:国(境)外学校出具的学历、学位证书,2000年以后获得的国(境)外学历、学位,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。

③党校学历:

大专、大学:须有学员成绩表、毕业学员(登记)鉴定表或学历证明。

党校研究生:须有在职研究生(班)研究生(考核)登记表或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学员登记表,一般还会附3份材料: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、毕业学员政治思想情况评鉴表和学员党性锻炼小结。

第二条 教职工更改学历、学位的程序:

()个人申请

由教职工本人填写《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学历、学位更改申报表》(以下简称申报表),提供要求更改前后两个学历、学位的证明材料,主要包括:原学历、学位证书和现学历、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,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所提供的有效学历、学位认证报告。

(二)所在单位初审

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确认无误后在《申报表》所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
(三)人事处复核

人事处接到教职工提交更改学历、学位的申请后对呈报的学历、学位有关材料进行复核,写出复核意见。复核程序:一是核对要求更改的现学历、学位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。凡材料不全的,由教职工本人补充。二是人事处对提交更改学历、学位材料齐全人员进行网上公示。

(四)学校确认更改

学校根据人事处的复核意见,对符合更改学历、学位条件的,在《申报表》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给予确认审批,确认更改后正式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,《申报表》和相关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。对不符合更改学历、学位条件的,退回有关材料,由人事处向教职工本人解释。

第三条 对在学历、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职工,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的,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;对不主动说明情况的,学校相关部门严肃查处。

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附件: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学历、学位更改申报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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